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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靜鈞
  (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
  據報道,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近日下發了車輛租賃定點採購(試行)執行辦法,這一執行辦法的出台,有力地配合了公車改革中引入社會化服務的實施,良好的社會化服務市場無疑將保障和滿足政府公車出行的需求。
  然而,社會化服務市場上提供的租賃商品,價格上有貴、賤、適中之分,在服務檔次上有奢華、經濟、簡單之分,不是說一社會化就肯定能杜絕奢侈浪費,也不是說只要一集中採購就自然在賬本開支上可加註“節儉”之詞。
  業內人士算過一筆賬,假如社會化服務的商品選擇中走“高檔取向”,那麼,政府所花出去的錢還不如自己擁有車輛來得節省一些。市場的逐利本能,會為不加節制的採購人提供超額利潤的服務產品,由此造成沒有賬面化的隱性的巨大浪費,最終的結果是,租車貴過買車,改革的目的沒有實現。
  縱觀這次出台的執行辦法,可以說從各個層面上儘量在避免“租車比買車還貴”的結果。在租賃的車輛配置上,明確規定了與公車標準上的一致性,採購的租用車輛的檔次不能超過公車標準。為了使“執行辦法”更有可操作性,辦法通知中規定了租賃車輛的價格不能超過18萬元、排量不超過1.8L的“上限”,且需為國產車。為了規範採購中的浪費現象,要求租賃合同期限不能超過兩年、包車服務合同不得超過1年。租車的類別上,也詳細劃分出散租、月租、季租、年租,其中散租又分出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兩類。在單次或批量採購的金額上,又分出了2萬元以下與2萬以上等不同類別。
  在如何“省錢”的招數上,“執行辦法”也確立了針對政府機關的“非歧視原則”,要求在協議有效期內,供應商在特定時間內對社會舉辦的優惠活動,租車或包車單位有權參加優惠活動並享受其優惠政策。如果供應商下調市場價格,則供應商就按照承諾的優惠率及時下調政府採購價格,否則視為“超過協議規定定價收費”。
  儘管“執行辦法”在精打細算方面所作的努力值得肯定,然而社會化的服務市場里,精打細算是沒有“上限”的,“執行方法”應確定一種激勵機制,對那些在保障公車需求的前提下做得最節儉的單位應給予一定的獎勵。而對實際運行後,公車出行需求沒有很好得到保障,而且在花錢方面卻明顯超過了合理的範圍的,應予以適度的懲罰。這有助於把“精打細算”從管理人的意識,轉化為使用人的內在意識。
  另一方面,“執行辦法”應強化對“電子反拍”制度、“隨機抽選競標人”制度的宏觀監督,這些關口把關不嚴,會製造公共財政大量浪費。同時,應嚴厲處罰虛開發票的行為,所有與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合謀通過弄虛作假、騙取國家公共資金的行為,都應以欺詐罪追究刑事責任。  (原標題:“公車”變“租車”,仍需精打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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